股东公司对高管人员损害公司的维权:当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及其他人的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级管理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管违法股东可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高管违法股东是否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新《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7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