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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