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法院依法享有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被称为“管辖权”。
此种权力涵盖了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定权利,也是审判权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法院在收到诉讼申请并决定受理之后,如果发现案件并不属于其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应依法将其移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这一明确规定显示出,法院有义务以主动方式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进行审查。
此外,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亦需对此进行审查。
若异议成立,法院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法院会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因此,法院不仅需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进行审查,还应对无当事人异议的情况下,依据职权主动审查案件是否具备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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