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一)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二)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推荐公司法律师: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法律依据和相关链接: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说明:
1、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只需填写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作出决议。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3、公司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本公司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其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是指:
(1)发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上复印件均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自然人为发起人的提交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发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该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该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该企业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上文件如提交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
6、发起人的更名证明是指:
(1)发起人为单位的,为该股东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
(2)发起人为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
7、股东大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四)申请表格《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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