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相邻地界关系。
1、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分界石;
2、越界建筑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实。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五)相邻环保关系。
(六)相邻防险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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