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财产证明可以根据离婚诉讼的不同材料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离婚诉讼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行驶证、车牌号、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债权债务证据以及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协议等。每项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咨询专业律师。
根据离婚诉讼所需材料的不同,起诉离婚的财产证明可以办理。起诉离婚的财产证明:
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离婚诉讼书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离婚诉讼书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5、离婚诉讼书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离婚诉讼如何提供房产证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诉讼中,提供房产证明是离婚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根据该条规定,提供房产证明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
1.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提供房产证明的方式。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离婚诉讼中,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哪一方。
2. 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系通过买卖方式获得,则需要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房产证明。
3.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房屋系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则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房产证明。
4. 提供抵押合同:如果房屋系通过抵押方式获得,则需要提供抵押合同作为房产证明。
5. 提供房屋过户证明: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则需要提供房屋过户证明作为房产证明。
6. 提供其他证明:如购房发票、房屋评估报告等,也可以作为房产证明。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零六十三条还规定了离婚诉讼中提供房产证明的相关责任。如果一方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如果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并非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诉讼中的该房屋分割不适用该不动产分配原则。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提供房产证明是离婚诉讼的重要程序,可以帮助证明离婚诉讼中的房屋权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房产证明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离婚诉讼中提供房产证明是重要程序,可以帮助证明离婚诉讼中的房屋权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房产证明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41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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