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果在缔结婚姻关系期间,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外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在他们离婚之后,这笔债务就不应当由另一方来负担。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最终被用于支付家庭的公共开支、共同从事的生计活动或者基于夫妇两者共同达成的决定等目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即便是在离婚以后,这名配偶仍有可能要对这笔债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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