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夫妻单方面之负债是否与其配偶有所关联,必须依据特定状况予以审慎判断。
如其标示之债务仅存在于离婚之后,由某一方独自欠下;
且其配偶并未对此负债表示认同,并且此款亦并非用于维持婚姻期间之和睦共处或者共同从事的各项生产活动以及投资经营之中,一般而言,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无需负担偿还此类债务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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