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详细规定,法条如下: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抵押主债权期限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种规定的直接后果是如果转让主合同债权,该转让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最高额抵押权人转让主合同债权,该行为也是无效的。我国立法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经常变更,而且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进行转让,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如果将主合同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权利主体时,最高额抵押权应当由谁来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为了防止经济生活出现混乱的局面,保障信贷和交易的安全,法律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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