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职工因工负伤,经相对稳定的工伤处理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在期末(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停止工作、辞退工资的,受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鉴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诊断证明等完整的病历资料,按医疗机构病案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验检测报告
(3)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受理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行业较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期限可延长30天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提出鉴定意见,结合医学诊断和国家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和职业病致残》。所有参加鉴定的专家应签署意见并签字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等
(3)鉴定依据
(4)鉴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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