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一)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五)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要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当消费者用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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