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经营者一般是买卖关系。消费者是买方,经营者是卖方。买方的义务是支付对价,权利是获得等价物;卖方的义务的交付物品,权利是获得对价。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_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10、
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经营者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9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