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签的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时间:2023-03-13 19:00:45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款签的买卖合同不可以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时,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是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可以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

诉讼保全不可以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

诉讼保全措施并非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担保,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

二、轮候查封中优先权如何分配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时,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指的是什么

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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