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有效,虽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全文4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