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赋予了在游乐园游玩时发生伤害事件的责任归属于游乐设施的运营者。
对于银行、大型购物中心以及各类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运营者来说,他们确实负有保障出入场所内顾客或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这些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作为监管者,理应清除或控制所运营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以避免对往来顾客带来的潜在损害。
若此类经营管理者未能采取任何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甚至故意放任该等风险继续存在并最终导致了他人权益的损失,那么,他无疑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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