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是主犯还是从犯。要根据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确定。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的教唆手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
(一)主犯。《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三)教唆犯。《刑法》都29条对教唆犯的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胁迫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被胁迫的程度
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26条第3款明文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二、教唆他人抢劫是什么罪
教唆他人去抢劫的也是有罪的,同样是以抢劫罪论处。
教唆行为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其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是在别人的故意教唆下才实施抢劫行为的,而教唆行为人犯罪的那个人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行为人未满18周岁,则还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教唆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比如教唆行为人实施抢劫犯罪的,则定为抢劫罪。如果是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错误理解实施成了其他犯罪,或者在其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犯罪,则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即使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者所教唆的罪,则教唆者也成立犯罪,但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对于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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