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未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时间:2023-07-05 22:12:36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合同未履行,终止协议的违约责任如下: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房屋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维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3、出售、转租房屋时,未依法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承担一方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乙方违约责任:1、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擅自转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3、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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