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是自然人;(二)有法定企业名称;(三)投资人申报的投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等文件,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出具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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