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并无制定国有独资企业法,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限制,在《公司法》等法律上有涉及,具体内容有:
(一)股东权方面: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章程方面: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监视会的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一、什么是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法人独资是指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唯一出资股东设立的公司。
二、独资企业特点
(一)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二)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三)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四)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五)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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