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的根本原因探讨
时间:2023-07-04 16:02:59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的情形(原因)包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谁举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而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应该由起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的情形(原因)包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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