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的东莞中院调查后认为情况不属实,希望举报者能及时澄请
新快报讯记者邹柳洲通讯员王创辉报道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获悉,案件当事人陈A、陈B近日在各大知名网站及论坛实名发帖《东莞人民法院16名办案人员知法犯法实名控告东莞法院16名办案人员》。东莞中院获知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查阅案件,并约谈当事人了解情况。
东莞中院昨日表示,陈A所控告的法官伪造证据、违法办案情况不属实。
发帖直指枉法裁判
陈A,东莞市莞城人,现年58岁。陈B,东莞市东城人,现年71岁。据了解,陈A、陈B两人均为东莞本地人,因同沙生态园征地补偿纠纷,不服法院判决,在百度文库、新浪博客、网易新闻论坛等实名发帖,称其并未于2005年7月15日与被告方东莞市东城生态公园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一份《东城区同沙生态园青苗、鱼塘、养殖场及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声称:对于一份不存在的协议,法院16名办案人员4次审判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并以此判我方败诉,如此明目张胆地伪造证据,知法犯法实在令人发指愤怒!控告法院工作人员枉法裁判、违法办案。
帖子内容和事实相反
东莞中院从网上获悉此帖后,马上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调查,针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核实证据,并约谈当事人了解情况。
调查显示,陈A与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只是经双方协商,将补偿协议书签署日期往后推,即落款日期在2005年10月15日。陈A否认其于2005年7月15日与被告方签订此份协议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这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明显相反。
对于合同签订时间,开发公司及管理处均认同陈A的说法,落款日期只是技术处理,补偿协议书签署日期是经双方协商往后推,开发公司把签署时间推后原意是给陈A等人三个月时间收获渔产。同时,陈A也根据补偿协议领取到了93万元的补偿金。
法院提醒防构成侵权
东莞中院表示,陈A等人承认网上帖子是其本人所发,对于法院出示能证明陈A承认2005年7月5日曾签署补偿协议的谈话笔录时,陈A却以不懂法、不记得、律师要求签的等借口推搪,同时提出补偿协议没有包括其渔产损失,主张生态旅游公司曾口头同意另行赔偿122万余元的渔产损失,要求生态旅游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陈A等人在网上发帖控告东莞法官伪造证据、违法办案完全不属实。法院表示,当事人需要表达诉求的,可通过申诉信访等正常渠道表达,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希望陈A能及时澄请,以免构成侵权或触犯法律。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