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受理: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填写资料必须真实无误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http://wsbs.ynf.gov.cn/web/servicehall/bsiitem_gc/gcapply.ptl?bsiitemId=10005498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县级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县级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云浮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办理,地市一级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部门最终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县级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县级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云浮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办理,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部门最终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城区金华东横四巷8号
五、办理时限
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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