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案件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吗
时间:2023-08-02 14:15:25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裁决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裁决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案件应可适用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范围十分有限,它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法限制的理由是公知:尽量避免法院行使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即尽量避免通常所说的司法干预行政。既然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法律仍给了变更判决的一席之地,说明这种判决形式是有存在必要的,且十分必要。只要应用得当,有时它可成为公正和效率的化身,它具有其他判决形式不能取代的地位。说它能代表公正,在于人民法院天生的中立性及正义捍卫者的角色定位。它作出的变更判决不仅客观上往往是公正的,而且当事人也往往相信其公正。说它能代表效率,在于法院的变更判决一般能较彻底地解决纠纷,免去多余的行政程序和由行政相对人发动的救济程序。变更判决应当有更大的生存空间。笔者认为,除行政处罚案件外,以下两类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一类是行政合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裁决案件。”许多学者早已提出过类似观点,尤其主张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的呼声更高,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当适当考虑。

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有充足的理由:

第一,不明显涉及司法干预行政。这从根本上排除了立法限制的理由。行政裁决所针对的事项是特定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从争议性质上看,适于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它原本也属法院审判管辖,后来法律规定那些争议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才获得了裁决权。这并不改变那些争议的性质,它依然适于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应拓宽变更判决的适用,首先当考虑行政裁决领域,因在这一领域最少涉及司法干预行政。

第二,由法院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时直面民事争议所决定,法院完全有条件进行变更判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法律规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裁决争议诉讼的诉讼标的就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判决针对的是行政裁决,但直接审理的却是民事争议,通过对民事争议的审理,最终对行政裁决作出判决。法院的审理若不直面民事争议,根本就不可能判断行政裁决是否正确。法院审理不仅直面民事争议,而且要对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全面认定,不受行政裁决机关对民事争议事实认定范围的限制。因为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了全面审理,对民事争议下一个独立的判决的条件都已经满足,之所以法院不这样做,在于它不是一个民事案件,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这一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法院完全有条件变更行政裁决。

第三,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监督,类似于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的审查监督,二审判决可以变更一审判决,法院处理行政裁决案件时也应可以变更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具有司法裁决的特性,不妨将其看作一个准司法裁决。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就类似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后者的处理方式也当可为前者所用。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包括了变更判决,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也应可以适用变更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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