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害的发生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详见《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其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及时调查保险事故的原因,核实损失,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难度,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排除证据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未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是对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立法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救助义务,即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但为了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履行这一义务,我国保险立法赋予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相应地,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履行救助义务所需的费用。(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保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应当按照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索赔文件,以证明保险事故的事实和损失金额。否则,保险公司将拒绝接受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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