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应当坚持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者农村村民协商征地。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
征地补偿过程中,除预计征地补偿费用外的不可预见费用,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另行结算。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征收,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发展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需要统一安置的,向安置单位发放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个人发放安置补助。建设征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补并举”的原则,实行占补平衡,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开垦条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土地使用费缴纳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财政、审计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提醒大家,征地补偿可以分期支付,我们将有计划地开展一次性补偿向单独补偿过渡的试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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