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章程与合伙协议的区别
时间:2023-05-01 00:30:07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企业法人章程与合伙协议的区别

(一)在法律上,合伙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就要发起设立的一个组织,包括股权架构和相关的权利架构、出资等,是很初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从法律上,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股东、高管等的所有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这个最高的规则。公司法的公司章程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一定要签署股东协议,但是必须要有公司章程。

(二)合伙协议并不是一个必备的法律文件,要约定也可以,不要约定也不影响。不过我们建议公司还是要签股东协议,因为股东协议的内容和公司章程还是不一样的。

(三)关于约束力,合伙协议属于协议,就是协商,可以讨价还价,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合伙协议的约束力相对比较窄,有参与才有约束,所以这是股东之间的一种任意性的合同,但不能约束协议外当事人。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比较广,是法律必备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公司的行为。合伙协议仅仅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束,但如果协议写得好,对合伙人之间而言,其重要性比公司章程还要重要。

二、合伙协议的法律性质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对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必须具备法定的如下要件:

(一)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合伙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伙协议的订立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一)理清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三)禁止使用的字样

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四)明确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

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

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协议中

明确写明。

(3)查阅账簿的权利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

(4)退伙的权利

协议中应当考虑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2、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足额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

(2)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

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

(3)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

(4)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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