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会有口头或者书面的协议,对成立公司的事务作出约定。从法律的较多来说,书面协议要远胜于口头的协议,关键之处在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的举证难度问题。
那么书面的合作协议(合伙协议)与日后的公司章程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呢?
根据笔者做过的案子,有的公司股东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作协议,有的公司股东之间则有几份合作协议,有的还在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之外另有公司章程。
根据法律的规定及笔者的法律实践及司法实践:
1、在有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并存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效力一般优于合作协议的效力。
2、在合作协议没有作出约定而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则必然以公司章程为准。
3、在合作协议有约定,而公司章程唯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作协议的约定未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作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
4、在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以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5、合作协议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6、公司章程既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外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合作协议的约定是优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尤其在找代理公司注册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用的都是范本,甚至是简略了很多的“范本”,因此到后来出现纠纷,才知道合作协议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法律的规定的。
因此,草拟达到自己目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合作协议,制作个性化、针对性强的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运作公司的基础、前提,是防患于未然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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