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法律规定:生育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国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具体规定如下:1。我国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本人无需缴纳。3、享受生育保险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缴费半年至一年以上。4、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产假。5、无论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无论是生育还是未生育,都应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1、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
2、生育保险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3、生育保险基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4、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5、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并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报告,经财政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6、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收缴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服务费,其中10%上缴省社保局。生育保险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7、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结存和支付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和工会的监督和检查。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26号)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7日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7日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3)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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