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3月28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同年5月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偿还借款。而被告王某在法庭上大呼冤枉,称借条系其亲笔不错,但是被告已经分五次还给原告20000元,每次都是被告一人到原告家还款,没有其他证人在场,实际上被告仅少原告余款10000元。借条本来是用一张大纸书写的,被告每次还款后,原告在借条的下方进行记载,现在原告已经将被告还款的纪录撕去,仅剩下被告写的借条部分,原告明显是想讹诈被告,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公正处理。
[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能够看出借条的下方有被人撕过的痕迹,但被告仅有口头的陈述,并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20000元的主张。原告举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评析]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不多,而在我国民间借贷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并没有规定民间借贷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更没有规定借条的书写形式。由于受到文化水平不高以及法律常识缺乏的不利影响,在民间借贷的过程,有的当事人并不太在意相关的借据、收条的书写,有的债权人甚至连借款人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借款人写一个常用名或小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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