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价高涨,卖房人转让房产后又反悔,无故拒绝房屋过户,结果被买房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丁某协助原告韩某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9年5月,原、被告在中介的促成下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房价为47万元整。原告当场支付定金1万元,约定余款46万元在过户后付清。后原告又分两次给付被告部分房款共6万元,为此,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允诺等办完离婚手续即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双方不得反悔。在此期间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今。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遭到被告拒绝,并称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双方长久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协议签订时正值自己离婚案件二审期间系争房屋的权属未确定其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该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并无法律依据。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房屋已构成违约,考虑到本案中原告已实际装修入住房屋所产生的花费及房价迅猛涨价等因素,如被告仅按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显与公平、诚信原则相悖,且被告作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一方,并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据此判决被告丁某协助原告韩某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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