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单纯的房屋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应属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应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没有标的额)收取,每件收取50到100元。
2、依据是:《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如果房屋权属确认后、分割房产时:属于涉及财产案件,应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
房产诉讼费由哪方承担
1、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其他一些特别的案件,可以查阅《诉讼费交纳办法》。
2、诉讼费是在起诉时候需要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官司结束以后由败诉方承担。就是说,当事人交了诉讼费,如果官司赢了,法院会把诉讼费退还给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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