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两种独立的证据。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明,而证人证言则是指知晓案情的自然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明。在理论上,二者皆为被追诉人以外的自然人的陈述行为,其陈述之内容皆为有证明力之事实。但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并没有做任何区分,二者实为一体,皆曰证言。
相比之下,中、俄两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被害人陈述从证人证言中独立出来,做细致区分。因此,在法理上将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切割开来颇为勉强。在我国,虽然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大。
总之,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为了更好地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我国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严格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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