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
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
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
、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间
的近亲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
指严重遗传性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