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时间:2023-08-18 17:10:58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要认清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机构不是合格的被告,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信访条例》,信访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后果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说,信访机构本身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信访机构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决定。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信访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受理、分配、转移、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信访机构不直接代替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无权直接改变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因此,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意见对信访人自身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信访人与信访意见之间没有法律利益关系。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信访条例》并未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等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意见”内容来看,这些“意见”尚未产生拘束力,一般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在程序上,这些意见没有一般行政决定要求的严格程序规范;此外,这些意见需要另行作出的行政决定才能撤销或变更原有的行政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全文》第二十三条《信访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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