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遗嘱是立遗嘱人的自有权利,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因此更改或撤销遗嘱不需要告知受益人。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是遗嘱人的权利,不需要他人的同意。但特殊情况除外: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非公证遗嘱的更改或撤销也不需要任何材料,只需要遗嘱人再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即可。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因此,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包括受益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也不需要一定告知受益人。
一、如何办理代书遗嘱
在遗嘱人不能书写或不愿意书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的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
2、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
3、须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4、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二、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那些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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