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时间:2023-08-17 17:46:22 4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二卖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对于未履行的两份合同坚持先签订的原则,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方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一、一房二卖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房二卖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1.两份合同未履行的,应当坚持先签订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先占有的原则;

4.一方已履行合同的,应当坚持先履行的原则。

二、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

一房二卖如果当事人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属于诈骗,如果没有属于合同违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1.不能获得房屋的买受人解除合同,向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以及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2.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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