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审理一个案件需要所有的作案人同时出庭,主犯和从犯要共同接受审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开审理。如多人作案后,有犯罪嫌疑人潜逃,无法抓获,则先行对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开庭前,有犯罪嫌疑人因故不能到庭,如死亡、在医院治疗等;犯罪嫌疑人除此案,在其他案件中同为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单独审理。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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