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甲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罗某在甲公司处先后任产品研发中心产品主管、产品研发中心开发二部副经理等职。2010年12月8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罗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企业内工作;不得自办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罗某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3月9日,罗某以个人创业为由向甲公司提出离职。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且为乙公司股东之一,系罗某妻子。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的销售,与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
甲公司仲裁请求:
1、罗某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罗某支付甲公司违约金298,8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上述请求,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中,罗某和甲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竞业限制作出明确约定,罗某负有相应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然,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罗某的妻子王某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和甲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存在竞争关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即使双方财产上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其妻子从事同一行业对于甲公司的经营难免产生影响。此外,夫妻一方的收益一般均用于家庭生活,罗某亦可从中受益,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罗某也密不可分。由此可以反映出,罗某所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包括了对于家庭成员的约束。尤其罗某作为产品研发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接触、掌握甲公司的产品规格、工艺等机密信息,更应尽到相应的忠诚义务,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而罗某对其妻子设立和甲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的行为既未阻止,亦未告知甲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判决如下:一、罗某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罗某支付甲公司违约金298,800元。
怎么证明员工违反竞业协议
1、用人单位主张您赔偿损失的,除证明用人单位与您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还负有证明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您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若其无法证明,则只能要求您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一般来说,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劳动者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新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从事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
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6)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7)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3、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员工离职前月工资收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单位实际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等情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其本质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目的是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因此,该约定应属无效约定,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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