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3、确定工伤等级后,要求享有工伤待遇。
4、单位不给予工伤待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注意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
一、相关流程
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或事情经过;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并提供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原始病历(或出院小结)和初次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专用章;
5、两名以上目击者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须详细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工作单位及与受伤人的关系)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签名并按手印,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受到其他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居住证明等,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9、社会保险保障号。
10、《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二十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十三条:受伤职工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襄樊政发24号)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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