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谁
时间:2023-04-10 19:52:43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一、什么是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的确定对后续的权利主张而言很重要,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不受伤害。

二、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包括两种情形:情形一,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终止时,对于双方已确认的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情形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部分情况下工程尚未结算,通常主要为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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