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落户政策
时间:2023-05-31 15:26:10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三投靠”户口投靠子女须开具“孤单”证明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

2、迁入地集体户的单位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及复印件,若原系非农业户口的须出具无业证明;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无业证明;父母双亡,未成年子女需投靠近亲属的,须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其父母死亡证明及无人照顾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系退休人员须出具退休证及复印件;

5、村委接受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解释: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落户方要是非农业户口的,要提交无业证明,也就是说不能是正式职工。

“身边无子女”是指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来出具一份户籍证明,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也要出具一份证明。

属于父母投靠在青子女的,不能再以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二.购房入户100平方米不能多套房“累计”

所需证明材料:

1、购房人员申请;

2、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和无业证明;

3、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及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或者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

三.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完税凭证和复印件必不可少

1、投资创业人员或者单位申请;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及复印件;

4、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配偶接收单位证明,成年未婚子女未婚、无业证明,《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5、注册各类企业的,须户籍证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单位聘书或任命书、劳动合同、《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者单位集体户证明。

属于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三区由公安机关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干部、工人调动或人才引进户口办理程序

需到迁入地开《户口准迁证》

1、持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局分局户政科(处)开具《户口准迁证》,再回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

2、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3、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迁移户口的,按照网上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到落户派出所办)

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居民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要拿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区内居民,因购房、承租公房、结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情况,需要在上述区域内迁移户口的,凡符合入户条件的,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及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其他有效证件,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审批及网上户口迁移手续。

六.子女落户

办理“收养子女”户口需要收养人双方户籍证明

1、收养人的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3、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4、收养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七.办理新生婴儿落户

落集体户要单位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落集体户的需单位证明等。

新生儿落户程序

(1)合法生育一孩的夫妻(即男方年满22周岁零9个月,女方年满20周岁零9个月,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夫妻),持有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持有二孩《生育证》,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落户通知单。

(2)持有户口本,落户通知单和妇幼保健站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派出所落户。

八.复员军人落户

复员、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落户办理程序

去安置办开《入户介绍信》

九.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办理程序

持“四证”到派出所办理

1、持市军转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者房屋承租落户证明,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随调随迁家属与其同时安置的,凭市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户籍证明等,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十.刑释人员落户

青岛新生儿落户问题落户时限:婴儿出生一个月内。

落户人员: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若不是落户一方本人去办,还要一份本人签的委托书)。

落户机关: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

落户材料: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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