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效,但不一定。非法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只要不涉及擅自经营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一般视为有效。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上的代表人是指法人吗
不是,合同中的代表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加盖企业或组织的公章,但有些也不盖公章的,由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理、组织负责人在合同的尾处签字,即所谓合同代表人责任,就是说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内部规定的权限对外签订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由该企业或该组织承担对外法律责任,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签字行为是超越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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