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笔录是否需要被告人签名?
1、律师会见笔录并不一定需要被告人签名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2、律师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二、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为办理会见手续、确认《授权委托书》、了解案件情况、制作会见笔录、交接手续等。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律师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的。根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名。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会见被告的时候需要被告在会见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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