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必定予以实施,针对已立案的案件,展开深入调查,搜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行轻重的证据材料,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所在。
面对各类报案、控诉、举报以及自首材料,公安机关应依照其管辖权限进行严格审查,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必须依法立案。
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将启动侦查程序,其中包括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询问证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发布通缉令等一系列工作,直至侦查工作结束。
在侦查工作结束之际,对于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
同时,还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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