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红丈夫高明和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于2012年5月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2014年3月2日,被告丈夫高明因公出差,途中高明所乘客车与一货车相撞,致高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高明死亡后,被告获得约26万元的民事赔偿。后经被告申请,高明被认定为工亡。被告据此和向原告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原告以被告已获赔偿为由拒绝给付。被告于是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被告工伤待遇,遂裁决淮安市如意集团一次性给付刘红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万元整。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与工伤是否可以双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高明与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丈夫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即应按工伤标准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文5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