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既可作为独立存在的书面协议签订,亦能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以保证条款显露其型。
这便意味着,尽管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一般具有强烈的私密性与商业机密性,但若得律师在场,依据其专业知识参与磋商及拟定,那么将更有利于确保该合同具备无可挑剔的法律效应,同时确保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程度地维护。
倘若有第三方未经各方许可,仅凭书面承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此时若债权人接纳并未对此表示反对,则此种情况下的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依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总而言之,借款合同的担保事宜,在律师的专业协助下,不仅能够确保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且还能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参与,无疑有助于明确保证方式,从而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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