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协议形式,但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也可允许其不以书面形式来签订合同。
然而,这一条文并未对借款时是否必须要求担保人出席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是否需要担保人出席,主要取决于借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或通过其他途径所达成的共识。
倘若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约定了担保人的参与事宜,则在实际借款过程中,担保人理应在场。
反之,若无此类约定,则在借款过程中,担保人并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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