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三种。
1、夫妻投靠:结婚满五年,且在配偶所在地居住满三年以上,凭投靠人乡、村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投靠配偶单位证明或落户地街办乡、镇证明,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办理,结婚、居住年限以结婚证、暂住证领取时间为准,超计划生育小孩的母亲,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能农转非。
2、子女投靠:应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凭父母申请落户报告,父母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街办证明,投靠人乡、村证明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父母结婚证、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办理。
3、父母投靠:应是父亲满60周岁或母亲满55周岁,有一方达到均可,凭本人或子女的申请落户报告,投靠人的乡、村证明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被投靠人的单位或居委会、街办证明,父母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办理。
旁系投靠分未成年人投靠和孤寡老人投靠二种: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是父母双亡或父死母改嫁等特殊原因需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县、市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殡葬证明或交通肇事证明或街办、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原件,双方单位或街办、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投靠人的户籍证明。双方户口本、被投靠人身份证办理。
2、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原户口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确系孤寡老人的证明和赡养公证书或经单位或街办、乡、镇鉴证的赡养保证书,双方单位或街办、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投靠人乡、村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办理。
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三种:
1、夫妻投靠:结婚满三年,且在被投靠配偶所在地居住满二年以上的无业人员,凭本人(或配偶)的申请报告,投靠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被投靠配偶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街办证明,投靠人待业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无业证明,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办理。结婚居住年限以结婚证、暂住证领取时间为准。
2、子女投靠:应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凭父母申请落户报告,父母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街办证明,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父母结婚证、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办理。
3、父母投靠:应是父亲满60周岁或母亲满55周岁,有一方达到均可。凭本人或子女的申请落户报告,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被投靠人的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街办证明,父母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办理。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父死母改嫁等特殊情况需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县、市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殡葬证明或交通肇事证明或街办、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原件,投靠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以及双方户口本,被投靠人身份证办理。
2、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原户口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的确系孤寡老人的证明和赡养公证书或单位或街办、乡、镇鉴证的赡养保证书,双方单位或街办、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投靠人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办理。
在本市购买或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安居工程房或优惠房,建筑面积在七十平方米以上的,可解决房主本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成年子女落户。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增加二十平方米,可多解决一名直系亲属落户。购房落户凭房主申请报告,房主或直系亲属原户口所在地乡、村证明或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商品房购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原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办理。如购两套成套商品房的面积可相加计算。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我市紧缺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或高新技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应聘到市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工作要求落户的,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或高新技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批准,持聘用合同书或劳务合同书,原始学历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及市人事、劳动部门或高新技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证明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硕士生凭原始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落户。
凭县级以上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工作情况登记表,调入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调入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落户。
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连续三年累计纳税15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年纳税20万元以上,凭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税票,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乡、村证明或派出所户籍证明,可办理业主夫妇及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纳税金额每增加5万元可再解决一名直系亲属落户。
1、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小孩,按随母落户的原则,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小孩,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
2、小孩报生落户:凭父母户口本、结婚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或落户地计生部门证明,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或超生小孩应有落户地街办、乡、镇以上计生部门证明办理。
3、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分、县(区)局出入境管理科认定的国外出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其父母或国内直系亲属处落户。
年龄不能更改,若确属户口登记机关造成的年龄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凭本人申请报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干部、职工履历表,原始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户口依据办理。
未成年人可选择随父或随母,成年人凭本人申请报告,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办理。
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注销。
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出国(境)证件注销。
凭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或单位或街办、乡、镇以上证明,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注销。
凭逮捕注销户口通知书,被逮捕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注销。
1、1992年4月1日以前抱养弃婴落户,按照公安部97年54号文件精神,即成事实,查找不到其父母的,凭养父母户口本,街办、乡、镇以上证明或父母单位的证明以及市公安局法医室非亲子鉴定书办理。
2、1992年4月1日以后抱养弃婴落户,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办理。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港澳同胞定居证或《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落户。
凭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复员、转业、退伍落户证明或《复员干部落户证或《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落户。
凭出国、出境护照和单位或街办、乡、镇证明落户。
凭释放或解教机关的释放或解教证按原户口的性质在其判刑、教养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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