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是街道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以建设务实、和谐、善政、廉洁的领导班子为目标,即建设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与时俱进、因时宜时的领导班子;建设宽松和谐、和而不同、总揽有力、有规有序的领导班子;建设勤于学习、德才兼备、善于执政、勤政为民的领导班子;建设干净干事、敢抓敢干、廉洁从政、昂扬正气的领导班子。第二类是街道机关党员。以建设勤政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做到能办的事立即办、群众来办事要热情办、群众不方便办的事要主动上门办,并严格按办事程序规范办。第三类是“村改居”社区中的党员。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目标,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第四类是非“乡村改变”社区的党员。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
党员和非党员处分的区别
党员的处分需要根据事情的性质、后果、影响而定。党员属于一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的成员,如果这名党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性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党内纪律的规定,那么,这名党员因为这一行为不仅要接受行政性的处罚,还必须同时接受党内的纪律处分。党员与非党员的根本区别是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作为党组织的一员,决不能与普通群众混为一谈。党员的特殊性,体现在思想上、行动上自我要求更高,在规矩意识、纪律要求上标准把握更严,而绝不是在待遇要求、个人利益上搞特殊。作为普通党员,应当学会正视自己党员身份的“特殊性”,一心一意听党话,坚定信念跟党走。党员身份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身为党员,应该始终有一种“身份意识”,把自己与普通群众区别来开。但这种“身份意识”,绝不是对群众的高高在上,也不是个人利益的特殊化,而是从道德标准、行为规范等方方面面的更严要求。有些言论,群众可以说,但党员不能说;有些事情,群众可以做,但党员不能做;有些错误,群众可以犯,但党员决不能犯。正是在这些特殊的高标准中,体现了党员的先进性、模范性和带头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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