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法定招标程序而实施的“先施工后签合同”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违法操作。
然而,若涉及到需要按规定进行正式招标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那么这种做法即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条款之举。
根据相关规定,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都不得在招标之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涉及到实质性内容的方面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或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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